关于印发《长沙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来源:长沙县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5-11-10
长县科发〔
2015〕10号
长沙县科学技术局
长沙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科学技术局 长沙县财政局
2015年10月26日
长沙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2〕38号)等有关规定,促进我县科技、经济、社会稳步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县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县科技事业发展的资金,包括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科学技术奖励资金及专利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和监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规模、使用计划和预算安排、资金监督管理。
第四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的原则:突出重点原则,注重项目真实可行;突出效益原则,注重产业带动能力;突出自主创新,注重创新能力培育;突出成果转化,注重产学研金结合;突出支柱产业发展,注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突出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常态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支撑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两型产业发展的产学研金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平台建设、科技项目配套、科技创新创业项目、众创空间建设等。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县科技与经济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项目类别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三类。其中:确定为重大专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连续扶持三年,但每年都必须参加重大专项中期评估。
(一)立项管理
第七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一般包括申报、受理、审核、专家评审、联审会议审议、审批、公示、签约、集中支付以及跟踪考核、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基本程序。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申请、评审、立项、验收、绩效评价的执行主体五分离。 第九条 县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市、县科技发展规划并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会同县财政局明确科技计划专项设置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额度。
第十条 项目申报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长沙县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及时向财政、统计等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数据信息。
3、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
4、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基本的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装备等;
5、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申报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项目负责人应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若该项目已申请或获得专利,专利权属必须清晰。
7、申报项目具有可以预期的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可在长沙县转化、应用和产业化。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县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资金合理,原则上同一企业同年度内不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 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申报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关键技术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特色与优势; (6)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进度安排与年度计划内容; (8)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 (9)资金预算(来源、使用及筹资能力分析); (10)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11)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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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单位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本年度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有关附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税务登记复印件、首席专家和项目负责人身份、学历及职称证明、项目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一般项目只需提供上述1、3、4项,申请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需提供上述1、2、3、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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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批制相结合的方式。 项目立项一般程序为: 、公开申报。县科技局制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县科技网站和通过内网向各乡镇(街道)发布。重大专项由县科技局通过顶层设计,组织提出项目,并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单位。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申报单位在长沙县科技网站下载《长沙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申报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还需撰写《长沙县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由县直有关主管局或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科技主管签署推荐意见盖章后,报县科技局相关主管科室受理。 、受理审核。县科技局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和科技创新性审核,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再按有关规定将初审后确定的项目送财政、安监、食安等部门进行相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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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家评审。县科技局委托具备相关项目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初审确定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会议审议。县科技局对部门审核和专家评审后的项目组织相关会议审议,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由县政府主管领导及相关领导召集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及有关部门联合会审。会审结果和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再书面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结果公示。县科技局将拟立项项目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县科技网和《星沙时报》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6、行文下达。公示期满后,县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并会同县财政局行文下达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安排。 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县科技局审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县政府主管领导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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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县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项目执行中产生的重大成果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六条 县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重点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大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凡列入县级科技计划并获得县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其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均应按时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长沙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由县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县财政局等单位实施。验收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个批次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向县科技局申请验收,项目验收须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础依据。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为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1、原则上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验收专家组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个别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确系经过努力无法完成任务和实现目标的,可在项目验收前主动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整技术、经济指标或时间进度等,经同意后可按新的要求进行验收。对同一项目两次提出验收仍未通过的,在以后2年县科技局将不再受理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新项目申报。
(三)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每年年底由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联合做好下年度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四条 对每批立项审批的项目,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后,项目承担单位凭立项文件、项目合同和发票到县科技局办理请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承担单位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审定后,报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管理费和其他必要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收到相关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县科技局负责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管理、实行跟踪问效,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发挥效益。财政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停拨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获得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专项资金,并对该项目单独核算,正确做好账务处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计划和资金用途,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县科技局、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应按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的要求开展自评和综合评价,按照国家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执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县级财政和科技局要求,上报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上报情况、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及未达到绩效评价要求的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将采取警示整改、撤销项目并追回全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等办法处理,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经警示整改不到位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章 科学技术奖励资金
第三十二条 长沙县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管理依照《长沙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长县政发〔2011〕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专利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 长沙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依照《长沙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县政发〔2011〕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明事项,依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